受 理 范 围
(一)本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东莞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本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受 理 条 件
(一)申诉书(提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确实的电话或联系地址);
(二)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刑事赔偿须知
受 理 范 围
以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申请。
受 理 条 件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定的条件: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情形是由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三)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并负有赔偿义务;
(四)请求人在法定的赔偿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
(五)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用书面提出,并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提出违法侵权事实、理由,并提供确实的电话或联系地址)、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副本或复印件、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