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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降低“案-件比”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何有效降低“案-件比”的几点思考

张娴   张媛媛

 

要:“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降低案-件比就是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以最少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最大限度的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件比  办案质效

一、“案-件比”的理解

“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 “件”是指检察机关对“案” 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不批准逮捕复核、批准/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法院延期审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二审上诉、二审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发回重审、不服不起诉申诉、不服法院裁判刑事申诉)。“案-件比”就是刑事检察案件的办案节点数与受理案件数之间的比例。“案件比”越高,说明办案节点越多周期越长。

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效率,不仅仅是时间上的缩短,更需要检察官们强大的业务能力做支撑,因此有助于推动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办案理念提升办案能力。同时“案-件比”的降低有助于让群众关注的法律结果尽快实现,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二、影响“案-件比”降低的原因分析

一是意识不强,办案存在拖拉现象。部分检察官责任意识不强,案件办理较拖延。当前还是上级检察机关及各级检察院领导更加关注“案-件比”的问题,对于基层检察官,一方面因为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增多,新型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多,办案进度受影响。同时办案责任制“终身追责”,都给办案人员增加了很多心理负担,办理案件都会谨慎考虑案件风险。进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尽可能采取增加办案节点的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办案风险。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有力的督促指引,“案-件比”的关注较少。办案理念未转变,更多关注案件本身的办理而不太在意一些考评指标,对“案-件比”的重视程度不够,尽快办结案件的意识不强,认为只要不超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即可。 

二是侦查水平有限,影响案件进度。目前只有检察机关在提“案-件比”的问题,而公安机关和法院却很少提“案-件比,所以会出现即使公诉阶段检察官很努力减少节点但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案件程序节点上的增多,而导致“案-件比”升高。尤其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有限。对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而言,很大一部分办案人员都是辅警,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前辈的经验在办案。侦查能力不足,取证不及时,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致使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尤其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种类多,取证工作量大时就会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来全面收集证据。况且大多侦查人员同时承担着治安调解、重大节点安保等其他工作,用在专心办案的时间有限。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来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办案力度,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难起到很好的激励促进作用形成有效制约。 

三是督促机制不够,内生动力缺乏。目前已将“案-件比”和平均办案周期纳入基层院年终业务考核中,但是该考核偏重于年终考核,而不注重平时的动态监管,对于员额检察官办案的“案-件比”情况也难以及时有效掌握。同时“案-件比”红线的设置往往是针对一个单位的,对检察官没有单独的计算,从而忽略了该数据的研判。在日常案件办理中,遇到较疑难复杂案件便觉得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来应对。部分单位和部门很少开展对每周、每月、每季度的检察办案业务数据分析和通报工作。此外,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机制,大多数属于因职务调整、重大疾病及触犯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形,却很少有因员额检察官办案质效等原因退出员额的情形,而降低“案-件比”并非员额检察官的考核必选项,自然不会引起员额检察官的重视。

三、降低“案-件比”的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强化能力提升

检察人员要在案件办理中体现政治担当,深刻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案-件比”作为检察官检察办案质效考核指标背后的政治考量。降低“案-件比”既是减少案件环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将为民情怀体现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感受的要求。也是让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整体质量意识,坚持“求极致”的工作标准,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要求。

“案-件比”的降低更需要检察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在日常办案的过程中要坚持学习,始终保持学习的紧迫感,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同时要强化释法说理,要将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讲充分、说透彻,是要结合案件实际,寓法于情、融法于理,做好矛盾化解和解释说明工作,以能力提升促进办案质效的提高。

(二)积极引导侦查,履行检察主导责任

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用,以引导侦查高质量推动侦查机关办案高质量。一是建立健全会商机制,与公安机关召开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降低“案-件比”联席会议,就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达成共识,对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摸清情况、核查底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收集、补充、固定、完善证据,定期跟踪督办,打牢案件证据基础,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制发详细的《完善法庭证据意见书》,以案件公诉的标准引导取证,并将该意见书的完成情况作为审查受理公诉案件的必备条件之一,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三是研判各类案件证据标准,结合省院下发的案件证据标准,认真研究各类案件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通过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确保公安机关结案审查标准与该院受理审查标准基本一致,从源头上把控案件取证标准。

(三)完善督促通报制度,加强常态化监管

通过三项制度,有效防止随意退补,避免“案-件比”不当提高。一是实行退补集体研究制度。员额检察官提出拟退补意见的案件,要及时召开部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分析退查必要性及退查提纲,必要时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防止不该退补案件退补及一退再退仍无实质证据完善。二是实行周通报制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每周统计并逐一通报每名员额检察官案件退补数量、退补率及平均办案周期,对员额检察官进行提醒督促。三是实行月分析排名制度。案管部门在每月业务数据分析时,突出退补率、平均办案天数等关键性数据指标,就每月数据升降情况建立对比分析表,并根据考核标准确定每项数据在全市排名状况,使每名员额检察官更直观地看到自身短板和差距,督促其对照数据分析针对性地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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