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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药品?毒品?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24-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骆某某等4人因向吸毒人员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咳嗽水”,系管制类精神药品,下称“可待因口服溶液”),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22年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骆某某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含可待因成分的管制类精神药品,其为了牟取高额收益,在互联网发布消息贩卖,广东省的吸毒人员顾某某、许某添加杨某某微信后多次向其订购,杨某某二人通过快递向顾某某、许某二人共贩卖近百次,共计8000余瓶,获利60万余元;顾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再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4000余瓶,获利15万余元;许某除自己吸食外再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4600余瓶,获利1万余元。


灵宝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等4人明知是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溶液而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该4人提起公诉,建议对4人应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换言之,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属于毒品范畴,须在正规医院持医生处方才可购买,通过其他途径销售此类止咳水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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