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灌有汽油的铝壶到阳平镇某超市门口,将李某某停放的新鸽牌150三轮摩托车用汽油点燃后离开现场。随即罗某某到阳平镇某市场,用汽油将某粮油蔬菜店门口的彩条篷布点燃后离开,后被住在店内起床进货的被害人杨某某及时发现并扑灭。随即罗某某又到某市场将某水产店的彩条篷布用汽油点燃后离开,被正在在市场打扫卫生的吴某某发现,吴某某立即给市场管理员李某某打电话并同住在水产店二楼的陈某某一起及时将火扑灭。经清点,水产店的两个增氧机和一个刮鳞机烧毁。新鸽牌150三轮摩托车火情被在北阳平市场救火后及时赶到的吴某某、李某某扑灭。经价格评估,新鸽牌150三轮摩托车损失1627元,某粮油蔬菜店的矿泉水等物损失为1770元。
争议焦点:
1.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罗某某和本案被害人素无矛盾,酒后以放火的形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一种逞强耍横、无故生非的表现,且火情很快被扑灭,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寻衅滋事罪。2.罗某某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案发地点为住有大量居民的市场,罗某某凌晨点燃篷布、三轮车,使火势进一步扩大造成周围居民人身、财产损失,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一、罗某某的行为客观上足以引发火情,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生非,以浇汽油点燃易燃物放火的手段,毁坏公私财物。但案件发生在凌晨,大多数人都处于深度睡眠中,不容易发现火情;市场内有粮油店、上空密布塑料制成的遮阴网,排布有大量电线,市场二楼有居民生活、居住,犯罪嫌疑人用汽油作为助燃剂,彩条篷布、活动板房、遮阴网都是易燃物,一旦着火不容易被破灭,还容易产生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毒烟,若未及时发现并对火势进行控制,火势完全存在进一步扩散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粮油店的火情系住在粮油后面的被害人半夜起床进货发现而扑灭,水产店的火情因住在二楼的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扑灭,三轮车的火情被在市场已经成功救火后的人员扑灭,若连续着火未及时发现,火势完全在不可控、进一步扩散的危险,本案虽因有人及时发现救火而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但不影响罗某某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二、罗某某主观上追求、放任火灾的进一步发生。
从侦查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罗某某手持一铝制烧水壶,内装汽油,先后往三轮车、彩条布、篷布上浇倒汽油后引燃,待着火后扬长而去,完全没有控制火情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平时在市场附近生活,在市场内长期摆小摊,对市场空间逼仄、遍布电线、遮阴网、存放大量粮油等易燃、易爆物的情况是熟悉、明知的,应当认定为其明知点燃后火势可能不可控造成火灾,从而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公共安全。虽然罗某某主观动机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但其对火情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或者追求态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放火的故意。
综上,罗某某以在易燃物上浇倒汽油放火的形式逞强耍横、无故生非,损毁公私财物,但罗某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该案最终以放火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同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