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森林担任审判长,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该案当庭宣判。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鲁某峰带路,董某文等8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灵宝市阳平镇一金矿坑口盗窃金矿石。11月17日,鲁某峰等人途经故县镇矿山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鲁某峰等两人逃跑。民警现场查扣价值两万余元的被盗矿石。2021年12月28日,鲁某峰主动投案。
庭审中,张建华宣读了公诉意见书,有的放矢地展开讯问,对被告人犯罪的根源及应汲取的教训进行了深入剖析,教育被告人要知法、懂法、守法,一时贪念终会酿成难以承担的苦果。被告人鲁某峰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案件的定性以及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当庭认罪悔罪。
审判长梁森林在依次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依法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鲁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鲁某峰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公诉人张建华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古语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诫后人们取财必须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汗水,而其却想不劳而获,靠盗窃换取财富,好在及时醒悟,没有在错误的道路上执迷不悟,希望其以此为戒,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检察长带头办案,可以充分发挥标杆表率作用,有效地激发检察人员钻研业务、提高素质的活力,推动培养政治和业务过硬的检察队伍,推动了执法办案与“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有机结合。